根据《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3号),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的,实施单位需在实施前书面征求温州市铁投集团轨道保护意见,取得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特此公布。